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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職業院校 教材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者: 網站管理員
發布時間: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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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教職〔2021〕11号  

各設區市教育局,各高等職業院校: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小學教材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6〕66号)和全國教材工作會議精神,建立健全我省職業教育教材管理制度,切實提高職業教育教材建設水平,根據教育部《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教材〔2019〕3 号)等文件精神,省教育廳制定了《江蘇省職業院校教材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教育廳    

2021年10月21日


江蘇省職業院校教材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職業教育的重要指示和全國職業教育大會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小學教材建設的意見,全面加強黨的領導,規範和加強我省職業院校教材管理,提高教材建設水平,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根據教育部《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職業院校教材是指供我省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課堂和實習實訓使用的教學用書,以及作為教材内容組成部分的教學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視頻資源、圖冊等)。

第三條  職業院校教材必須體現黨和國家意志。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要求,體現中國和中華民族風格,體現黨和國家對教育的基本要求,體現國家和民族基本價值觀,體現人類文化知識積累、技術技能傳承和創新成果,體現增強适應性的基本要求,體現類型教育基本定位,體現産教融合、校企合作基本特征,體現江蘇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特色。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紮根中國大地,站穩中國立場,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引導學生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為擔當中華民族複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成為服務“争當表率、争做示範、走在前列”新江蘇建設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國工匠。

第四條  江蘇省職業院校教材管理包括對國家統編教材、國家及省級規劃教材和校本教材的規範管理。國家統編教材實行國家統一編寫、統一審核、統一使用。規劃教材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規劃建設,發揮行業企業、教科研機構和學校的作用,緊密對接産業發展。校本教材由職業院校根據本校人才培養實際,按照相應程序開發建設和規範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全省職業院校教材實行分級管理,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負責,有關部門、行業、院校和企業等多方參與。

第六條  省教育廳負責統籌落實國家關于職業院校教材建設和管理的制度政策,負責全省職業院校教材工作的規劃、管理、協調和檢查督導。牽頭制定全省職業院校教材管理的各項制度,指導監督設區市教育局、職業院校教材工作。

省有關部門、有關行業企業、職業教育行業指導委員會和教科研機構等,在省教育廳統籌下,參與教材建設。

第七條  設區市教育局負責落實國家和省關于教材建設和管理的政策要求,負責制定本地區中等職業學校(含省屬學校)的教材管理制度,加強對區域内中等職業學校教材選用的指導監督。

第八條  職業院校黨組織對本校教材工作負總責。職業院校須嚴格執行國家、省和設區市關于教材管理的政策和規定。五年制高職教材工作遵循長學制貫通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的規律,由各舉辦高職院校黨委具體負責。在國家和省級規劃教材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職業院校可根據本校人才培養需要編寫特色校本教材。建立職業院校校本教材學校編寫,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省級推廣使用機制。

第九條  設區市教育局和職業院校應健全主要領導負責、分管領導主管、職能部門具體管理的工作機制,選優配強人員、嚴格規範流程,提高教材管理水平。

第三章  教材規劃

第十條  在嚴格落實國家教材規劃相關要求的基礎上,省教育廳統一組織省級教材規劃建設。

第十一條  在充分吸收有關部門、行業組織、職業教育行業指導委員會、教科研機構以及職業院校意見的基礎上,組織專家進行深入論證,制訂省級教材建設規劃,明确規劃教材種類、編寫要求等。規劃完成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教材規劃要堅持正确導向,與國家規劃有機銜接,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服務江蘇高質量發展、服務緊缺和薄弱領域、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服務職教高地建設,體現中高本一體化課程設計,充分體現新時代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要求。

第十三條  設區市教育局和職業院校可根據實際,研究制定本地本校教材規劃。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編寫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重大選題教材,編寫單位應将教材編寫規劃方案報省教育廳,再由省教育廳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未經備案批準的,不得啟動編寫。

第四章 教材編寫

第十五條  教材編寫依據國家、省級職業院校教材規劃,嚴格遵照國家教學标準、課程标準和職業标準(規範)等,服務學生成長成才和就業創業。教材編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有機融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法治意識和國家安全、民族團結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弘揚精益求精的專業精神、職業精神、工匠精神和勞模精神,努力構建中國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範疇、理論範式和話語體系,防範錯誤政治觀點和思潮的影響,引導學生樹立正确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努力成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内容科學先進、針對性強,選文篇目内容積極向上、導向正确,選文作者曆史評價正面,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公共基礎課程教材要體現學科特點,突出職業教育特色。專業課程教材要充分反映産業發展最新進展,對接科技發展趨勢和市場需求,及時吸收比較成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規範等。

(三)符合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和學生認知特點,對接國際先進職業教育理念,适應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和優化課程體系的需要,專業課程教材突出理論和實踐相統一,強調實踐性。适應項目學習、案例學習、模塊化學習等不同學習方式要求,注重以真實生産項目、典型工作任務、案例等為載體組織教學單元。

(四)編排科學合理、梯度明晰,圖、文、表并茂,生動活潑,形式新穎。名稱、名詞、術語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質量标準和規範。倡導開發活頁式、工作手冊式新形态教材。

(五)符合知識産權保護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職業、年齡歧視等内容,不得有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

第十六條  職業院校教材實行單位編寫制。編寫單位負責組建相關學科專業教材編寫工作團隊,審核編寫人員條件,對教材編寫修訂工作給予協調和保障。編寫單位應當符合以下相關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相關領域有代表性的學校、教科研機構、企業、出版機構等,單位法定代表人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有熟悉相關學科專業教材編寫工作的專業團隊,能組織行業、企業和教育領域高水平專業人才參與教材編寫。

(三)有對教材持續進行培訓、指導、回訪等跟蹤服務和研究的專業團隊,有常态化質量監控機制,能夠為修訂完善教材提供穩定支持。

(四)有相應的經費保障條件與其他硬件支持條件,能保證正常的編寫工作。

(五)牽頭承擔省級規劃教材編寫任務的單位,原則上應當為省級及以上示範性(骨幹、高水平)職業院校或重點職業院校、在省級及以上技能競賽中成績突出的職業院校、承擔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職業院校和普通高校、行業領先企業、教科研機構、出版機構等。編寫單位為出版機構的,原則上應當為教育、科技類或行業出版機構,具備專業編輯力量和較強的選題組稿能力。

第十七條  教材編寫團隊的人員結構應科學合理,包含相關學科專業領域專家、一線教師、教科研人員、行業企業專家、能工巧匠等。所有教材編寫人員應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并由編寫單位集中向社會公示。編寫人員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認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四個自信”,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正确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持正确的國家觀、民族觀、曆史觀、文化觀、宗教觀,沒有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職業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對本學科專業有比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業企業發展與用人要求。有豐富的教學、教科研或企業工作經驗,一般應當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技術資格),新興專業、行業緊缺技術人才、能工巧匠可适當放寬要求。

(三)遵紀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會形象和師德師風。

(四)有足夠時間和精力從事教材編寫修訂工作。

編寫人員不能同時作為同一課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編。

第十八條  教材編寫實行主編負責制。主編主要負責教材整體設計,把握教材編寫進度,對教材編寫質量負總責。主編須符合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正确的學術導向,政治敏銳性強,能夠辨别并自覺抵制各種錯誤政治觀點和思潮。

(二)在本學科專業有深入研究、較高造詣,或是省級及以上知名專家、學術領軍人物,在相關教材或教學方面取得有影響的研究成果,熟悉相關行業發展前沿知識與技術,有豐富的教材編寫經驗。一般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新興專業、行業緊缺技術人才、能工巧匠可适當放寬要求。

(三)有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語言風格,能夠熟練運用中國特色的話語體系。

審核通過後的教材原則上不更換主編,如有特殊情況,編寫單位應報相應的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教材編寫要充分融入課程思政要求,着力推進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課程教材,有利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加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有利于深入開展憲法法治教育,有利于深化職業理想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二十條  教材編寫應注重系統性、科學性和先進性,突出實踐性和适用性。充分體現職業教育類型特色,強化産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反映産業發展最新進展,對接科技發展趨勢和市場需求,及時吸收比較成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規範等,倡導開發新形态一體化教材、工作手冊式教材、活頁式教材。

第二十一條  教材編寫要反映現代信息技術與課程的融合,倡導和探索構建立體化教材資源,發展學生的信息素養,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二十二條  教材編寫過程中應通過多種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線師生和企業意見。教材編寫完成後,應送一線任課教師和行業企業專業人員、教材與課程研究人員進行審讀、試用,并根據情況修改完善。教材投入使用後,應按經濟社會和産業升級新動态及時修訂,一般按學制周期進行動态更新調整。

第五章 教材審核

第二十三條  職業院校教材實行分級分類審核,堅持凡編必審。省級規劃教材由省教育廳負責審核,其中意識形态屬性較強的教材還應報省委宣傳部牽頭進行政治把關。其他教材由教材編寫單位相關主管部門委托熟悉職業教育和産業人才培養需求的專業機構或專家團隊進行審核,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  教材審核應堅持正确的政治立場、政治方向和政治标準,依據課程标準、專業教學标準、頂崗實習标準等國家教學标準要求,對教材的思想性、科學性、适宜性進行全面把關。

第二十五條  教材審核人員應包括相關學科專業領域專家、教科研專家、一線教師、行業企業專家等。審核專家應符合本細則第十七條(一)(二)(三),第十八條(一)(三)規定的條件,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客觀公正,作風嚴謹,并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

實行教材編審分離制度,遵循回避原則。省級規劃教材審核實行盲審制度。

第二十六條  設區市教育局負責組織管理轄區内中等職業學校校本教材的審核工作。職業院校要組建教材審核工作機構,負責審核本校組織編寫的所有教材。

第二十七條  建立全省職業院校教材信息庫。國家統編教材、國家規劃教材和省級規劃教材自動進入信息庫。非規劃教材按程序審核通過後,納入信息庫。

第六章 選用與使用

第二十八條  省教育廳負責統籌、指導和監督全省職業院校教材選用使用工作。堅持統分結合、分類指導,建立健全職業院校教材選用制度。

第二十九條  教材選用應當結合區域和學校實際,切實服務人才培養,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職業學校思想政治、語文、曆史三科,必須使用國家統編教材。高等職業學校必須使用國家統編的思想政治理論課教材、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

(二)中等職業學校公共基礎必修課程教材須在國家規劃教材目錄中選用。中高職院校專業核心課程、中等職業學校公共基礎選修課程和高等職業學校公共基礎課程教材原則上從國家和省級規劃教材目錄中選用。

(三)國家和省級規劃目錄中沒有的教材,可在國家和省職業院校教材信息庫選用。

(四)不得以崗位培訓教材取代專業課程教材。

(五)選用的教材必須是通過審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選用,未按照規定程序取得審核認定意見的教材不得選用。

(六)不得選用盜版、盜印教材。

職業院校應當嚴格遵照選用結果使用教材。選用境外教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設區市教育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管理轄區内的中等職業學校教材選用使用工作,制定各類教材選用制度。

第三十一條  職業院校負責實施本校教材選用使用工作,制定教材具體選用辦法。教材選用過程須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按程序選用,并對選用結果進行公示。嚴把教材質量關,使高質量的新版教材成為教材選用主體。

第三十二條  教材選用單位須組建教材選用委員會,具體負責教材的選用工作。教材選用委員會成員應當包括專業教師、行業企業專家、教科研人員、教學管理人員等,成員應在本人所在單位進行公示。

教材編寫、發行人員以及與教材選用有利益關系的人員,不得參與教材選用的遴選或評審工作。

第三十三條  教材選用實行備案制度。教材選用單位在确定教材選用結果後,應按管理權限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設區市教育局每學年将本地區中等職業學校教材選用情況報省教育廳備案。高等職業學校每學年将本單位教材選用情況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章 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四條  積極拓展資金渠道,鼓勵行業、企業和社會資金支持職業院校教材建設。省教育廳按照國家規定落實教材建設相關支持政策。設區市教育局要将教材建設經費納入預算予以保障。鼓勵職業院校設立教材建設專項資金。

第三十五條  承擔省級規劃教材建設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廳局級科研課題,享受相應政策待遇。對承擔省級規劃教材編審任務的人員,所在單位應充分保證其工作時間,将編審任務納入工作量計算,并在評優評先、職稱評定、職務(崗位)晉升方面予以傾斜。

第三十六條  建立省級職業教育教材獎勵制度,獎勵優秀教材、教材建設先進集體和教材建設先進個人等。定期開展評選并擇優推薦參加全國職業教育教材建設獎評選。

第三十七條  建立省級職業教育教材研究基地,圍繞教材建設與管理重點工作,承擔有關教材規劃、标準制定、教材開發、評價及使用等方面研究。

第三十八條  基于國家職業院校教材信息發布和服務平台,健全相應省級教材信息發布和服務平台,及時發布有關信息,定期開展教材展示,加強教材統計分析、社會調查、基礎文獻、案例集成等工作。

第八章 評價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  建立職業院校教材選用跟蹤調查和評價制度,不斷完善評價體系和評價辦法。職業院校每年進行教材使用情況調查、分析和評價,形成教材使用情況報告和評價報告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健全職業院校教材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機制,将教材工作納入地方教育督導評估,納入職業院校評估、項目遴選、重點專業建設和教學質量評估等考核指标體系。

第四十一條  省教育廳會同出版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職責對教材編寫、審核、出版、發行、選用等環節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和人員實行負面清單制度,通報有關機構和學校。對存在違規情況的有關責任人,視情節嚴重程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編寫者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必須及時更換。

第四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應教材停止使用,視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影響,由上級或同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止違規行為,并由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列入負面清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價值導向存在問題。

(二)教材内容出現嚴重的科學性錯誤。

(三)教材所含鍊接内容存在問題,産生嚴重後果。

(四)盜版盜印教材。

(五)違規編寫出版國家統編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礎必修課程教材。

(六)用不正當手段嚴重影響教材審核、選用工作。

(七)未按規定程序選用,選用未經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國家或省級規劃教材标識,或使用可能誤導職業院校教材選用的相似标識及表述,如标注主體或範圍不明确的“規劃教材”“示範教材”等字樣,或擅自标注“全國”“國家”“省級”等字樣。

(九)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作為教材使用的講義、教案和教參以及數字教材參照本細則管理。

第四十四條  設區市教育局和職業院校應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地本校教材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職業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與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不一緻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本實施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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