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教〔2022〕3号
關于印發金年会實驗室危險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系(院)部:
現将《金年会實驗室危險源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金年会
2022年3月14日
金年会實驗室危險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實驗室危險源安全管理,精準辨識和有效控制危險源,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教育部和江蘇省相關文件精神與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源是指可能導緻人員傷害或疾病、财産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上述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态因素,包括危險化學品類、特種設備類、輻射類、電氣類等所有具有潛在危險的源點或部位。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涉及使用危險源的實驗室以及危險源的安安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學校、二級單位和實驗室組成三級危險源管理責任體系。教務處和總務處代表學校負責危險源的安安全生命周期監管;二級單位負責本單位危險源的管理工作,并依據危險源的種類、危險特性制定安全管理細則、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實驗室負責本實驗室危險源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二級單位負責建立完善氣瓶、特種設備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分布檔案和相應數據庫。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管理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是指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公布的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等具有危害的化學品和劇毒化學品。
第七條 禁止學校任何單位和個人采購和使用危險化學品,若實驗實訓特需的,必須嚴格按審批程序報批,否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氣瓶等壓力容器管理
第八條 實驗室購買和租用氣瓶等壓力容器應選擇有資質的供應商,将購買或租用的種類和數量上報二級單位備案,同時提供供應商和充裝單位的資質證明。
第九條 二級單位負責審驗供應商和充裝單位資質證明,向供應商提出安全要求,并明确其安全責任。
第十條 氣瓶的運輸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安排符合要求的車輛和人員。在轉運時要旋上鋼帽,使用專用小推車,輕裝輕卸,嚴禁抛、滾、撞,保證運轉過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條 對氣瓶的管理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相關安全規定,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确認。
(一)氣瓶必須直立放置并妥善固定,要做好氣瓶安全标識牌和氣體管路标識,有多種氣體或多條管路時需制定詳細的供氣管路圖。
(二)氣瓶應存放在陰涼、幹燥、遠離火源熱源的地方,嚴禁放置在烈日或高溫下,易燃氣體鋼瓶與明火距離不小于5米,氧氣鋼瓶嚴禁沾污油脂,注意手、扳手或衣服上的油污以免發生爆炸。
(三)不同種類的氣瓶要嚴格按照國家标準或行業内部标準分類存放,嚴禁将可燃氣體與助燃氣體等放在一起使用。可燃氣體要有報警裝置,隔離使用,防止事故發生。空瓶與滿瓶應分開存放,并有明顯标識。
(四)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五)夏季使用氣瓶,應防止暴曬、雨淋和水浸;液化氣體氣瓶在冬天或瓶内壓力降低時出氣緩慢,可用溫水加溫瓶身,嚴禁用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氣瓶用畢關閥,應用手旋緊,不得用工具硬扳,以防損壞瓶閥。
(六)嚴禁将氣瓶内氣體用盡,一般應保持0.05MPa以上的殘餘壓力。可燃性氣體應保留0.2~0.3MPa,氫氣應保留2MPa的餘壓,以備充氣單位檢驗取樣所需和避免重新充氣時發生危險。
(七)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顔色标記,鋼瓶使用須安裝專用減壓閥。不得私自拆裝鋼瓶閥門,發生故障及時檢修。
第十二條 使用人員要嚴格檢查氣瓶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檢驗時間、使用壽命、壓力,按照行業标準和規範定期檢驗,根據要求接受培訓和持證上崗。
第五章 特種設備管理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起重機械、場(廠)内專用機動車輛等。
第十四條 實驗室必須購買具有生産資質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購買前需二級單位審批并報總務處與教務處備案。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須在國家主管部門取得登記證書後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接受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登記标志和定期檢驗标志須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管理者應當對特種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進行詳細記錄。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者是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直接負責人,應取得相應安全作業資格後持證上崗,使用過程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十八條 二級單位應建立特種設備的管理檔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産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六章 應急處置
第十九條 二級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危險源種類、危險特性制定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二十條 二級單位發生重大危險源事故時,必須立即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救援工作,搶救受害人員、控制危害擴散,并報告實驗室與教務處和總務處。
第二十一條 二級單位發現涉及重大危險源的物品或裝置、設備被盜、丢失等情況,必須立即報告實驗室與教務處和總務處,必要時報警請求公安機關或上級應急管理部門介入處理。
第七章 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二級單位應根據教學、科研的實際情況定期與不定期開展危險源自查工作,接受實驗室與教務處、總務處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危險源安全檢查,及時通報并切實整改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條 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将依據學院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